109年9月24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228643號令修正公布
106年5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096875號令修正公布
104年3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045553號令修正公布
101年12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18224 號令制定公布
- 第一條
-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回饋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附近地區(以下簡稱回饋區),以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二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 第三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立殯葬設施為本市崇德殯儀館、東海殯儀館及火化場、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及東勢殯儀館。
- 前項公立殯葬設施之回饋區如下:
- 崇德殯儀館:
- 所在里:北區五常里。
- 相鄰里:北區金龍里及邱厝里。
- 東海殯儀館及火化場:
- 所在里:西屯區福聯里。
- 相鄰里:西屯區永安里、福瑞里、福林里、福恩里、協和里。龍井區東海里、新東里。
- 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
- 所在里:西屯區林厝里。
- 相鄰里:西屯區福雅里、福安里、福和里、福中里。
- 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
- 所在里:大甲區頂店里。
- 相鄰里:大甲區岷山里。
- 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
- 所在里:神岡區圳堵里。
- 相鄰里:神岡區圳前里、新庄里。
- 東勢殯儀館:
- 所在里:東勢區東新里。
- 相鄰里:東勢區廣興里(包括上新里第八鄰)、北興里、粵寧里。
- 第四條
-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經費,應依前條第一項殯葬設施上一年度使用規費合計決算收入百分之三計算,並由區公所依生命禮儀處之分配數額編列下一年度預算。
- 前項回饋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得低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回饋金之編列預算,分配數如有不足時,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補足。
- 第五條
- 公立殯葬設施所在里之回饋經費應為相鄰里整倍數;其倍數比由區公所定之。
- 前項相鄰里受公立殯葬設施影響程度與所在里相當時,得由 區公所比照所在里之回饋經費定之。
- 第六條
- 區公所於接獲生命禮儀處之回饋經費分配數額後,應邀集回饋區里辦公處協商運用事項。
- 第七條
-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 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 醫療保健事項。
- 教育文化事項。
- 環境監測事項。
- 里民文康、體育、藝文、宗教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 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 其他具補償性質事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使用,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第七款經費之使用,不得發放現金。
- 第八條
-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區里辦公處應召開鄰長會議,於該年二月底前擬具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於同年三月底前報請區公所核定後支用。使用計畫變更時,亦同。
- 前項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回饋金使用說明:包括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 執行方式。
- 其他事項。
- 里辦公處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採購事項時,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回饋金使用情形及執行成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之,並登載於生命禮儀處及回饋區區公所網站。
- 第九條
- 回饋經費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物品管理手冊管理。
- 第十條
- 生命禮儀處每年應督導考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成效,成效不彰者,應通知其改善。
-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