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2月01日府授社助字第112035451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中市社助字第10500410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中市社助字第1020005155號函訂正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個人死亡時,及時減輕喪葬負擔或協助無遺屬者辦理相關喪葬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本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 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依下列順序由實際喪葬執行人提出申請:
- 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
- 受委託之非三親等內遺屬。
- 無親屬關係而受委託之自然人。
- 殯葬業者。
- 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至少二十五日協尋。
- 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 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資格者,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本計畫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可證明申請人與死亡者親等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需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 無親屬關係者應檢付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單價、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需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 殯葬業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單價。
- 本計畫申請流程如下:
-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備齊文件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法審查、核定並支付補助款。
- 本計畫申請期限如下:
- 申請人應自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之理由。
- 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補助款,由區公所追回,如涉及民、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