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3日中市生人字第1080000078號函訂定
114年11月26日中市生人字第1140011547號函修訂
-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本局人員。
- 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處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處人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 前項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本處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超過本處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人時,本會委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處長圈選之。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 本會任務如下:
- 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 督導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 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 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 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 督導本處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 督導本處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 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 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 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本處各單位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工作職掌分配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 本處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