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您:任何未經核准合法啟用的殯葬設施,均不得販售塔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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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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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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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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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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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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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大度山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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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雅區忠義里東大路2段81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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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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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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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七星山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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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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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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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施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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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雅區中義里清泉路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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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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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公園示範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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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東山路3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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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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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七星山宏龍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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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5之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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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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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鄉中市福州十縣同鄉會納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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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霧峰區峰谷路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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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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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臥龍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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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三段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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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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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大同世界龍陵寶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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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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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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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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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唐樂花園陵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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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石圍墻段石圍墻小段777、777-1、510-2、510-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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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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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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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通伯公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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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沙鹿區南斗路51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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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 第 20 條: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 73 條:
-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 前二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