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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03985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01055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076847號令修正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由所屬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或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
  • 第三條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1. 公立殯葬設施:指臺中市政府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附屬相關設施。
      2. 本市籍市民:指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亡者,其死亡時戶籍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 第四條
    • 亡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遺屬或關係人得申請以本市籍市民收取費用:
      1. 配偶(含已死亡配偶)設籍於本市。
      2. 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或公有土地五年以上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私人土地之骨灰(骸),申請使用本市火化場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
      3. 已安奉於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二年以上。
      4. 持永久居留證,其居留證上之居留地址為本市之外國人。
      5. 查無戶籍資料者,以族譜、家族系統表或最原始之日治時期調查簿等相關文件所載之戶籍地為本市者,推定亡者之戶籍為本市。
      6. 持死產證明書或醫療院所開立之妊娠中止相關證明文件,亡者其父或母設籍本市。
  • 第五條
    •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費用,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附表規定分別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繳納。
    • 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火化場遺體火化費之收費日期,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 骨灰(骸)櫃位以單櫃核計價金,第一次申請雙人、複數櫃者進塔時,使用櫃位應達申請櫃位之半數,並以單櫃價金乘計複數櫃位數量,一次繳清;未使用之櫃位,先以本市籍市民收費。但嗣後使用者非本市籍市民或不符第四條各款規定者,應再補足差價。
    • 骨灰櫃位以一櫃多罐方式設置者,除第一罐依第一項之附表收費外,第二罐以上免費存放。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設置之神主牌位,依附表內該納骨堂(塔)骨灰櫃位之最高價減半收費。
  • 第六條
    • 非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者,除神主牌位、樹葬、植存及骨灰拋灑按第五條第五項及附表所列標準收費外,其餘按下列倍數,收取使用規費:
      1. 公墓:五倍。
      2. 骨灰(骸)存放設施:三倍。
      3. 殯儀館:三倍。
      4. 火化場:二點五倍。
    • 亡者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其戶籍設籍於本市者,依前項倍數減半收取使用規費。
    • 非本市籍市民暫厝骨灰(骸)收取三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但有前項情形者,減半收取使用規費。
  • 第七條
    • 暫厝骨灰(骸)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按月收取使用規費新臺幣三百元,並於首次申請暫厝時收取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
    • 保證金於暫厝終了,領回骨灰(骸)時,無息退還。
    • 第一項暫厝未滿一個月者仍以新臺幣三百元計收。
    • 第一項暫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放置於生命禮儀處指定之區域,僅收取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
      1. 本市各行政區原有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櫃位不足百分之五,且已有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並編列相關工程預算。
      2. 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
    •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暫厝者,以設籍於新建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行政區內之本市市民為限。
    • 第四項第一款情形,除因本市未能完成新建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致申請人未能將骨灰(骸)存放於該新建設施之情形外,應收取暫厝期間之使用規費,並得自保證金內扣抵。
  • 第八條
    • 放置公立骨灰(骸)櫃位之骨灰(骸),五年內因故需更換櫃位時,得申請更換並補足使用規費差價及行政規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前項高價位櫃位更換至低價位櫃位,差價不予退還。
    • 骨灰(骸)櫃位更換,以同一納骨堂(塔)同型櫃位一次為限,並以原申請使用日起算使用年限;不同納骨堂(塔)或已使用超過五年者,須重新繳納使用規費。
  • 第九條
    • 核發埋葬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同座墳墓同次埋葬、起掘收取行政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 第十條
    • 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遺屬或關係人得持相關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申請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1. 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有案中低收入戶且為獨居。
      3. 本市仁愛之家院民。
      4. 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
      5. 捐贈遺體或器官。
      6. 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
    • 設籍於本市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所在區域一年以上之本市籍市民,其遺屬或關係人得持相關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申請免費使用該區域之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
    • 前項區域,由民政局公告之。
    •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應行遷葬之墳墓,得申請暫厝生命禮儀處指定之納骨堂(塔)一年,並免收取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 無名(主)屍體或骨灰(骸)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得免費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及其附屬設施;其骨灰(骸)安厝於生命禮儀處指定之納骨堂(塔)或以樹葬、植存、骨灰拋灑方式安葬之,免收取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 無名(主)屍體經關係人申請不依前項方式處理者,應收取相關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 第十條之一
    • 亡者為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遺屬或關係人得持相關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申請免費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或免費以樹葬、植存及骨灰拋灑方式安葬之。
  • 第十一條
    • 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遺屬或關係人得持相關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減半收費:
      1. 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申請使用公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其附屬相關設施。
      2. 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
    • 遺屬或關係人依前項申請收費減半如同時符合本標準其他減免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 第十二條
    • 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免費或減半收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其使用項目及方式如下:
      1. 公墓之最小面積。
      2. 納骨堂(塔)以現有空櫃位最低價之單一單罐櫃位為限。
      3. 使用殯儀館、禮廳及靈堂者,不包括靈堂及甲、乙、丙級禮廳;使用丁級、戊級禮廳及冷氣以三小時並免收清潔費一次為限;使用冷藏、停柩設備以十五日為限。
      4. 使用火化場者。
      5. 以樹葬、植存及骨灰拋灑方式辦理。
    • 前項第四款情形,僅火化當日及翌日免收骨灰暫存費。
    • 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捐贈遺體、器官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者,使用各項公立殯葬設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第十條第五項情形,使用冷藏設備日數,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 第十三條
    • 死亡時設籍本市公立納骨堂(塔)所在里一年以上之居民,申請使用該所在里任一納骨堂(塔)櫃位者,減免附表內該堂(塔)櫃位之最低價位二分之一費用。有其他優惠規定者,依最低優惠規定收費。
    • 前項情形申請使用神主牌位者,減半收費。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納骨堂(塔)之使用收費較本標準減免措施優惠者,得依原規定使用納骨堂(塔),至該設施滿載止。
  • 第十四條
    • 淡日火化遺體,免收遺體冷藏費用八日,冷藏未滿八日者,依實際冷藏日數減免。
    • 前項淡日,由生命禮儀處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於火化場明顯處及生命禮儀處網站。
  • 第十五條
    • 無名(主)屍體經其家屬認領後,其冷藏費用之計算,以家屬確認屍體身分後,經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之日起算費用。但有特殊原因時,得以政府機關通知家屬認領之公文書所載通知日為起算日。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死或因檢察官辦案需要諭令暫不殮葬者,經檢察官同意殮葬後始計收冷藏費用。
  • 第十六條
    •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原鄉(鎮、市)自治法規繳納之各項費用,依原自治法規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公立殯儀館收費表 》

單位:新臺幣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甲級禮廳使用費

3,000 元

乙級禮廳使用費

1,200 元

丙級禮廳使用費

800 元

丁級禮廳使用費

600 元

戊級禮廳使用費

500 元

  1. 一節以三小時計算,超過每小時甲級禮廳使用費加收一千元、乙級禮廳使用費加收四百元、丙級禮廳使用費加收三百元、丁級禮廳使用費加收二百元、戊級禮廳使用費加收一百元。
  2. 同一亡者,使用禮廳辦理功德法會及告別式連續不得超過二日(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分界標準);加訂功德法會一日,以一次為限。
  3. 使用禮廳得於前一日十八時以後,申請使用布置禮廳,布置禮廳費用按超時費計收,甲級禮廳每次至少3 小時,乙級禮廳每次至少 2 小時,丙級、丁級及戊級禮廳每次至少 1小時。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甲級禮廳冷氣費

2,400 元

乙級禮廳冷氣費

1,200 元

丙級禮廳冷氣費

800 元

丁級禮廳冷氣費

600 元

戊級禮廳冷氣費

500 元

  1. 一節以三小時計算,超過每小時甲級禮廳冷氣費加收八百元、乙級禮廳冷氣費加收四百元、丙級禮廳冷氣費加收三百元、丁級禮廳冷氣費加收二百元、戊級禮廳冷氣費加收一百元。
  2. 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提供冷氣。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備註

靈堂使用費

700 元

按日計價(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分界標準,當日使用三小時以內半價)

靈堂冷氣費

350 元

按日計價(三小時以內半價收費);凌晨零時至上午七時不提供冷氣。

遺體化妝室使用費

具(次)

300 元

以次計價。

遺體冷藏使用費

日(具)

500 元

以日計價(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分界標準,當日使用三小時以內半價)。

停柩室使用費

日(具)

300 元

以日計價(三小時以內半價收費)。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甲級禮廳清潔費

1,000 元

乙級禮廳清潔費

500 元

丙級禮廳清潔費

300 元

丁級禮廳清潔費

200 元

戊級禮廳清潔費

200 元

靈堂清潔費

200 元

停柩室清潔費

100 元

靈位清潔費

100 元

  1. 本項係以次計價,每次使用無論時間長短,均須繳交一次清潔費。
  2. 清潔項目包含禮廳使用後之廢棄物等清除及設施與地面之清潔,但輓聯、布置品、祭品、牌樓等拆除應自理。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大甲區殯葬設施場地搭棚使用費

1,000 元

大甲區殯葬設施場地搭棚清潔費

500 元

  • 同一亡者,使用場地搭棚辦理功德法會及告別式,最長以連續二日為限(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分界標準);另加訂功德法會一日,以一次為限。

 

大甲區頂店里居民使用大甲殯儀館靈堂免收一日使用費、冷氣費及一次清潔費。

 


《 公立火化場收費表 》

單位:新臺幣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備註

遺體火化費

未滿十二歲者 2,000 元
十二歲以上者 4,000元

 

骨灰暫存費

日(罐)

500 元

  1. 火化場臨時存放骨灰罐櫃位規費。
  2. 以日計價,火化當日及翌日免費。

骨骸火化費

具(次)

3,000 元

 

骨灰再處理費

具(次)

300 元

  1. 一櫃多罐式骨灰櫃及多元葬法之骨灰研磨。
  2. 本市納骨堂(塔)辦理骨灰再處理費用準用本項收費。

 


《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表 》

單位:新臺幣

所在地

項目

位置

金額

西屯區第十三公墓納骨堂

骨灰/骨骸

地下一樓

20,000元

骨灰/骨骸

一樓

30,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

25,000元

骨灰/骨骸

三樓

20,000元

西屯區第十三公墓納骨堂(九重塔)

骨灰/骨骸

地下一樓

10,000元

骨灰/骨骸

一樓

25,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

20,000元

骨灰/骨骸

三樓

18,000元

骨灰/骨骸

四樓

16,000元

骨灰/骨骸

五樓

14,000元

骨灰/骨骸

六樓

12,000元

骨灰/骨骸

七樓

10,000元

骨灰/骨骸

八樓至九樓

8,000元

太平區懷恩堂

骨灰

一樓

35,000元

骨灰

二樓、五樓

30,000元

骨灰

三樓、四樓

25,000元

骨灰

地下一樓

25,000元

骨骸

一樓

55,000元

骨骸

二樓、五樓

45,000元

骨骸

三樓、四樓

35,000元

骨骸

地下一樓

35,000元

豐原區

骨灰

地下一樓

17,000元

骨灰

二樓-個人櫃

23,000元

骨灰

二樓-雙人櫃

單櫃 19,000元

骨灰

三樓-個人櫃

21,000元

骨灰

三樓-雙人櫃

單櫃 18,000元

骨灰

四樓-雙人櫃

單櫃 17,000元

骨灰

五樓-個人櫃

17,000元

骨灰

五樓-雙人櫃

單櫃 16,000元

骨骸

一樓

40,000元

骨骸

三樓

36,000元

骨骸

四樓

34,000元

骨骸

五樓

32,000元

神主牌位

五樓

7,000元

清水區第二公墓第一納骨塔

骨灰

地下一樓

20,000元

骨灰

一、二樓

30,000元

骨灰

三樓

26,000元

骨骸

地下一樓

30,000元

骨骸

一、二樓

40,000元

骨骸

三樓

36,000元

神主牌位

 

8,000元

清水區第二公墓第二納骨塔

骨骸

一樓

40,000元

骨灰

二樓

30,000元

骨灰

三樓

26,000元

烏日區第五公墓納骨堂(塔)

骨灰/骨骸

一樓第一層、第二層

20,000元

骨灰/骨骸

一樓第三層

18,000元

骨灰/骨骸

一樓頂層

16,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第一層、第二層

16,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第三層

14,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頂層

12,000元

烏日區第九公墓納骨堂

骨灰/骨骸

一、二、三樓左、右堂第一層

15,000元

骨灰/骨骸

一、二、三樓左、右堂第二層、第三層

30,000元

骨灰/骨骸

一、二、三樓左、右堂第四層、第五層

20,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中堂第一層

25,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中堂第二層、第三層

40,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中堂頂層

30,000元

骨灰/骨骸

三樓中堂第一層至第三層

40,000元

骨灰/骨骸

三樓中堂第四層、第五層

30,000元

神主牌位

 

8,000元

骨灰/骨骸

大儲骨箱四、五樓及地面樓層第一層

20,000元

骨灰/骨骸

大儲骨箱四、五樓及地面樓層第二層、第三層

30,000元

骨灰/骨骸

大儲骨箱四、五樓及地面樓層第四層以上

25,000元

骨灰/骨骸

整排式小骨灰箱第一層至第三層

15,000元

骨灰/骨骸

整排式小骨灰箱第四層至第六層

25,000元

骨灰/骨骸

整排式小骨灰箱第七層以上

20,000元

骨灰/骨骸

雙人式小骨灰箱第一層至第三層

單櫃 15,000元

骨灰/骨骸

雙人式小骨灰箱第四層至第六層

單櫃 25,000元

骨灰/骨骸

雙人式小骨灰箱第七層以上

單櫃 20,000元

骨灰/骨骸

四人式小骨灰箱第一層至第三層

單櫃 15,000元

骨灰/骨骸

四人式小骨灰箱第四層至第六層

單櫃 25,000元

骨灰/骨骸

四人式小骨灰箱第七層以上

單櫃 20,000元

骨灰/骨骸

六人家族式之小骨灰箱(含神主牌位)

單櫃 50,000元

大肚區臺中市立大肚山公墓納骨塔

骨灰/骨骸

二樓

7,500元

骨灰/骨骸

三樓

7,000元

骨灰/骨骸

四樓

6,500元

骨灰/骨骸

五樓

6,000元

骨灰/骨骸

六樓

5,500元

骨灰/骨骸

七樓以上

5,000元

大甲區

骨灰

一樓

23,000元

骨灰

二樓

21,000元

骨灰

三樓

19,000元

骨灰

四樓

17,000元

骨骸

一樓

41,000元

骨骸

二樓

37,000元

骨骸

三樓

33,000元

骨骸

四樓

29,000元

潭子區石牌公園第一公墓納骨堂(塔)

骨灰

 

14,000元

骨骸

 

17,000元

潭子區第七公墓納骨塔

骨灰

 

30,000元

骨骸

 

40,000元

神岡區陟岵堂

骨灰/骨骸

一樓

22,000元

骨灰/骨骸

二樓

21,000元

骨灰/骨骸

三、四、五樓

20,000元

神岡區崇本堂

骨灰

一樓、七樓

31,000元

骨灰

二樓

30,000元

骨灰

三樓

29,000元

骨灰

四、五、六樓

28,000元

骨骸

一樓、七樓

39,000元

骨骸

二樓

38,000元

骨骸

三樓

37,000元

骨骸

四、五、六樓

36,000元

神主牌位

四樓

15,000元

家族櫃位

(四樓)
骨灰罐十八位;骨骸罐六位。

骨灰罐單櫃 29,000元;
骨骸單櫃 87,000元

雙人骨骸櫃

 

單櫃 33,000元

雙人骨灰櫃

 

單櫃 26,000元

四人骨灰櫃

二樓

單櫃 30,000元

沙鹿區

骨灰

一櫃一罐式

30,000元

骨灰

一櫃二罐式

單櫃 29,000元

骨灰

一櫃四罐式

單櫃 29,000元

骨骸

一櫃一罐式

40,000元

神主牌位

5cm X 9cm

3,000元

神主牌位

6.6cm X 16cm

10,000元

神主牌位

10.5cm X 21.6cm

10,000元

神主牌位

10cm X 23cm

15,000元

神主牌位

13cm X 30cm

30,000元

后里區

骨灰

一樓

30,000元

骨灰

二樓

30,000元

骨灰

三樓

26,000元

骨灰

地下一樓

10,000元

骨骸

一樓

40,000元

骨骸

二樓

36,000元

骨骸

三樓

30,000元

骨骸

地下一樓

17,000元

神主牌位

二樓

11,000元

神主牌位

三樓

7,000元

神主牌位

地下一樓

5,000元

大雅區(第四公墓納骨堂)

骨灰

一樓

28,000元

骨灰

二樓

23,000元

骨灰

三樓、地下一樓

18,000元

骨骸

一樓

39,000元

骨骸

二樓

37,000元

骨骸

三樓、地下一樓

30,000元

神主牌位

二樓

17,000元

大雅區(生命藝術館)

骨灰

一樓

32,000元

骨灰

二樓

26,000元

骨灰

三樓

20,000元

骨灰

地下一樓

18,000元

骨骸

一樓

45,000元

骨骸

二樓

42,600元

骨骸

三樓

34,200元

骨骸

地下一樓

30,000元

環保多元化葬法設施

納骨牆

10,000元

東勢區

骨灰

 

35,000元

骨骸

 

35,000元

神主牌位

 

15,000元

梧棲區

骨灰

地下一樓

15,000元

骨灰

一樓

14,500元

骨灰

二樓

14,000元

骨灰

三樓

13,500元

骨灰

四樓

11,500元

骨灰

五樓

11,000元

骨灰

六樓

10,500元

骨灰

七樓

10,000元

骨骸

地下一樓

30,000元

外埔區第一納骨塔

骨灰/骨骸

忠區

23,000元

骨灰/骨骸

孝區

18,000元

骨灰/骨骸

其他層櫃位

13,000元

外埔區第二納骨塔

骨灰

一樓

25,000元

骨灰

二樓

24,000元

骨灰

三樓

23,000元

骨灰

三樓中櫃

28,000元

骨骸

一樓

35,000元

骨骸

二樓

34,000元

骨骸

三樓

33,000元

骨骸

神主牌位

35,000元

外埔區第三納骨塔

骨灰

 

30,000元

骨骸

 

40,000元

霧峰區

骨灰

一樓

30,000元

骨灰

二樓

28,000元

骨灰

三樓

26,000元

骨骸、雙人櫃

一樓

40,000元

骨骸、雙人櫃

二樓

38,000元

骨骸、雙人櫃

三樓

36,000元

大安區

骨灰

一、二、三樓

18,000元

骨灰

長型骨灰櫃

18,000元

骨灰

雙人骨灰櫃

單櫃 20,000元

骨骸

一、二、三樓

20,000元

備註:
  1. 編定為樑柱下方櫃位減半收費。
  2. 后里區納骨塔因使用該區焚化爐回饋金興建,爰該區居民以訂價百分之六十收費,所在里里民以訂價百分之五十收費,不受本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3. 大雅區上楓里居民使用該區生命藝術館依大楓里居民收費標準收費之。
  4. 新設立之納骨堂(塔)或櫃位收費標準,於設施啟用後始適用之。

《 公立公墓收費表 》

第一類、本市各區公立公墓(第二類公墓除外)
單位:新臺幣

類別

面積/類型

金額

一般公墓

6 平方公尺

4,000元

8 平方公尺

6,000元

12 平方公尺

8,000元

16 平方公尺

10,000元

示範公墓

6 平方公尺

8,000元

8 平方公尺

10,000元

12 平方公尺

12,000元

 

第二類公墓
單位:新臺幣

類別

面積/類型

金額

臺中市立大肚山公墓(未規劃墓基)

6 平方公尺以內

8,000元

8 平方公尺

25,000元

12 平方公尺

40,000元

16 平方公尺

50,000元

太平區第一花園公墓

8 平方公尺

25,000元

豐原區第十二公墓

8 平方公尺/單棺

24,000元

清水區示範公墓

8 平方公尺

20,000元

烏日區示範公墓

7 平方公尺/忠、孝、仁、愛各區(一~六號)

16,000元

大甲區公園化公墓

8 平方公尺/丙區

13,000元

12 平方公尺/乙區

25,000元

16 平方公尺/甲區

33,000元

神岡區示範公墓

忠仁愛信義

19,000元

29,000元

后里區示範公墓

8 平方公尺

16,000元

12 平方公尺

25,000元

外埔區示範公墓

 

30,000元

 

多元環保葬
單位:新臺幣

類別

面積/類型

金額

多元環保葬法

樹葬、植存及骨灰拋灑

3,000元

備註:
  1. 已禁葬之墓區不適用之。
  2. 本附表8平方公尺以上之墓基,指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但書情形。

 

公告得申請免費使用殯儀館及火化場之區域

公告得申請免費使用殯儀館及火化場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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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9-18       更新日期:2024-01-23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11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