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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後事溫馨小叮嚀 ☆

類別
項目
繳附證件
辦理機關

規費減免

聯合奠祭

  1. 聯合奠祭申請書
  2. 申請人與亡者之關係證明文件(限亡者死亡前,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臺中市者)
  3. 死亡證明書正本

請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04)2233-4145

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減免

具「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10條及第11條所列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04)2233-4145

保險給付

健保退保

  1.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2.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1. 第5、6類投保人口請洽戶籍地區公所
  2. 其他類人口請洽投保單位
  3. 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亡故者健保退保通報服務

勞保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 受益人印章、戶籍謄本、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5.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1. 請洽所屬投保單位(公司、職業工會)
  2. 亡者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

農(漁)保死亡給付、喪葬補助

  1.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4. 土地登記謄本

請洽所屬農(漁)會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1.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4. 支出殯葬費證明
  5.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1. 請洽戶籍地區公所或勞工保險局索取給付收據申請書填妥,連同所繳附件掛號寄送 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收
  2. 請洽國民年金組給付二科(02)2396-1266 轉 6022

生活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1.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事實發生3個月內)
  2. 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3. 戶籍證明文(含已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與死者具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
  4. 殮喪葬費用收據
  5.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6. 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7. 與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附
    1. 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2. 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請洽戶籍地區公所

臺中市急難救助

  1.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符合急難事由證明文件
  3. 殮喪葬費用收據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 推舉書(同一順位申請人多位時)

請洽戶籍地區公所(事件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專案)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限生活陷入困境)
  3. 殮喪葬費用收據或明細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 推舉書(同一順位申請人多位時)

請洽現居地區公所(事件發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產

財產所得清單

  1. 繼承人身分證、印章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請洽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查詢金融遺產

  1.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 及居留證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 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請洽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申報遺產稅

  1. 遺產稅申報書
  2. 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如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等)或死亡證明書
  3. 全部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 擇 1)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繼承者,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6. 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7.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8. 非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書和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1. 請洽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2. 繼承人需在被繼承人於死亡日起 30 天內,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後,再進行遺產稅申報流程

不動產過戶
登記

  1.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3. 繼承系統表
  4.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5. 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
  6.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7. 遺產分割協議書(須另附印鑑證明)
  8. 無欠稅證明
  9.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10.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山地保留地者請洽和平區公所

無欠稅證明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2.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4.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請洽戶籍地所屬地方稅務局稽徵所

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房屋無保存登記者)

  1.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 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
  4.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 繼承系統表
  6.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汽機車繼承過戶

  1. 行車執照、新車主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
  2. 繼承證明(擇一辦理):
    1. 法院認證書
    2. 全戶戶籍謄本及家族會議決議書或財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人皆須用印)
    3. 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同意書
  3. 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任一繼承人)繼承人身分證正本、駕照或健保卡正本、印章
  6. 結清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罰鍰
  7. 10 年以上之汽車或 5 年以上之機車須先臨檢合格
  1. 請洽車籍所屬監理所、站
  2. 04-22341103 分機 100(臺中市監理站)
  3. 04-25274229 分機 100(豐原監理站)
  4. 04-26912011 分機 100(臺中區監理所)

拋棄繼承

  1. 拋棄繼承申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 申請人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印鑑章
  6. 於知悉為繼承人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請洽臺中地方法院 (04)2223-2311

限定繼承

  1. 於知悉繼承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2. 遺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3.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4.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5. 繼承系統表
  6. 全體繼承人名冊
  7. 繼承人身分證、印鑑證明
  8. 民事聲請狀
     

請洽臺中地方法院 (04)2223-231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繼承換約

  1. 原租約
  2. 繼承系統表
  3.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4. 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
  5. 拋棄繼承者,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6. 協議分割遺產者,須附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7. 部分繼承人行方不明或拒予合作無法取得其拋棄證明書者,附切結書。
  8. 已辦竣繼承登記之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免附第 2.5.6.7.項文件)
  9. 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約須附繼承人確係自行作(農作)、(畜牧)、(養殖)使用之切結書
  1. 請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04)2302-5353#1588
  2. 繼承人承租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或房屋者,應於繼承開始起 6 個月內辦理

民生

自來水用戶姓名變更

  1. 身分證
  2. 印章
  3. 水費單收據

請洽用水地址所屬自來水公司服務中心

電力用戶姓名變更

  1. 身分證
  2. 印章
  3. 電費單收據

請洽用電地址所屬電力公司服務中心

天然氣瓦斯
用戶姓名變更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房屋證明文件(權狀、稅單、租賃契約)

請洽各天然氣公司服務據點

電話用戶姓名變更

  1. 死亡者除戶謄本
  2. 申請人雙證件、印章

請洽各電信業者

金融機構
(銷戶與結清帳戶)

  1. 死亡者除戶謄本
  2. 繼承人印鑑章
  3.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
  4. 存摺或存單
  5. 死亡者與繼承人戶籍謄本(查看關係)
  6. 完(免)稅證明

請洽各金融機構辦理

人壽保險理賠

  1.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2. 受益人身分證明
  3. 印章
  4. 要保書
  5. 理賠申請書
  6.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1. 請洽各保險公司
  2. 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

其他

相驗屍體證明書

  1. 相驗完畢後,會發給死者家屬相驗屍體證明書一式 10 份,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使用說明」1 份。
  2. 如不敷使用需增發,請影印所需之份數,並附上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再填寫前揭使用說明,郵寄本署承辦股。
  3. 若有急需,請親赴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聲請,並提出以下文件:
    1. 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 1 份(供核對)。
    2. 所需份數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
    3. 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4. 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

請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 (04)22232311 分機 5806

※ 本表資料僅供參考,各項業務請詳洽辦理機關

相關附件

發佈日期:2018-08-16       更新日期:2022-12-27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2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