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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府授法規字第114019583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14891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44007號令訂定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 第三條
    •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1. 殯葬設施: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依法設置之殯葬設施。
      2. 殯葬服務業:本市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 第四條
    • 殯葬設施之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應分區域辦理,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 前項區域劃分由生管處公告之。
  • 第五條
    •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1. 組織及經營管理。
      2. 服務內容及品質,包含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
      3. 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維護。
      4. 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包含定型化契約內容。
      5. 性別平等、創新服務及回饋社會具體作為。
      6. 其他法定應行查核、評鑑事項。
    •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於評鑑實施一個月前公告並通知業者。
  • 第六條
    • 生管處辦理評鑑時,應設置評鑑小組,評鑑小組成員由機關、團體代表或殯葬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
    • 前項評鑑小組不得少於五人,其中殯葬相關學者或專家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第一項評鑑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 第七條
    •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 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 評鑑小組成員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生管處得令其迴避。
  • 第八條
    •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1. 特優: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
      2. 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3. 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 殯葬設施之評鑑得依殯葬設施類型分別評鑑並列等。
    • 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對象,列為甲等以上者並應公告之。
  • 第九條
    • 評鑑結果列甲等以上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並得依受評對象實際情形增設特殊獎項。
  • 第十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生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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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14       更新日期:2025-07-14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