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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違反殯葬行為查報作業及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府授生綜字第11001479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中市生綜字第106007334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府授民宗字第104024945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府授民宗字第103022956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府授民宗字第1030090659號令訂定 

  1. 臺中市為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殯葬法規之行為,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2. 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葬行為,其查報案件處理方式,分為立即處理、優先處理及一般性案件等三類,各類案件依附表一之順序處理,持續至完全符合本條例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為止。
    • 除前項附表一所列情形外,應隨到隨辦。
  3. 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葬行為,視其違規情形,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應立即命墓主或造墓者停止違反行為,拍照並開立制止文件或函知。
    2. 得函請墓主、違反殯葬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辦理會勘。
    3. 依殯葬行為時之法令裁處;殯葬行為未滿三年者,依裁罰基準表規定辦理;已逾三年者應先依行為時之法令裁處,並命其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時,則依本裁罰基準表裁處。
    4. 墳墓設置於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視同合法墳墓。墳墓未經核准修繕、起掘,以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葬行為論。
  4. 查報案件依附表二之「臺中市違反殯葬行為查報表」,逐級查報。
  5. 違反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本自治條例事件,依附表三裁罰基準表裁處,必要時得於適當地點立牌警告。
  6. 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規定,且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裁罰基準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7. 裁罰基準表所稱違規次數之計算,係指違反殯葬行為發生日(含)往前回溯違規事實發生次數計。
    • 前項如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更換經營權者,重新計算。
  8. 個別具體案件之裁處,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如有情節輕微或嚴重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限期改善時間,得參照情節輕微或嚴重情形、改善所需時間,增加或縮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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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6-17       更新日期:2023-04-20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