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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府授人企字第11201959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府授人企字第107023978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府授人企字第10500796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府授人企字第10201967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府授民宗字第1000015364號函訂定

  1.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設臺中市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2.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殯葬設施設置事項之審議。
    2. 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3. 有關殯葬設施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議。
    4. 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措施之審議。
  3.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九人,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之簡任人員各一人。
    2. 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3.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處長。
    •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命禮儀處秘書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生命禮儀處派員兼任。
  6.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7.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8. 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議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應依法迴避。
  9.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10.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11.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12.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生命禮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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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11       更新日期:2023-07-13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