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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辦理公立殯葬設施回饋金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中市生綜字第1100003256號函訂定。

  1.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督導及考核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回饋金之運用暨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2. 考核項目如下:
    1. 回饋金使用計畫與運用範圍是否相符。
    2. 回饋經費運用執行率、績效成果。
    3. 回饋經費運用執行項目之比例。
    • 前項各項目之考核指標及權重分配如附表。
  3. 考核方式如下:
    1. 每年辦理一次考核,由區公所依考核項目,將相關資料分類整理陳報本處。
    2. 考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於必要時,本處得要求區公所派員說明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內容。
  4. 為辦理考核事項,組成回饋金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共六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處秘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處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及綜合企劃課之主管及法制人員兼任。
  5. 考核成績依年度考核回饋金資料綜合評分,依考核項目分項計分後,合計為總分。
    • 成績考核後,由本處將區公所需改進事項送區公所改善,考核成績為最後一名且未達七十分之區公所,本處將函請區公所提列具體檢討改善措施。
  6.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所需費用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附表
考核項目 權重 考核內容
回饋金使用計畫與運用範圍是否相符。 三十五分 辦理回饋金使用計畫之使用經費是否符合本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運用範圍。
回饋經費運用執行率、績效成果。 三十五分 執行有無按照計畫期程辦理、執行成果(敘明民眾參與度或具體成果等)。
回饋經費運用執行項目之比例。 三十分
  1. 回饋經費運用倘未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項目不予計分。
  2. 回饋經費僅運用於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者,分數為十分。
  3. 回饋經費運用於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其他款次達二款以上者,分數為二十分。但辦理第五款之經費占比逾八成以上者,分數為十五分。
  4. 回饋經費運用於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其中一款或數款者,分數為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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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06       更新日期:2022-04-06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