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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中市生綜字第11200004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中市生綜字第111000372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以生儀四字第1030001494號函訂定

  1.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實施採購業務分工,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所稱各單位、使用單位係指本處各課、室、館、分處。
  3. 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 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如: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5. 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一萬元者,須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陳或請購單註明。
  6. 一萬元以下之採購案,請購程序免會會計室,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准;逾一萬元至五萬元之採購案,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逾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之採購案,應以簽陳報請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燃料使用費及公務車輛油料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 逾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緊急搶修,得先以書面以外之方式請示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於事後核銷前應補簽陳說明。
  7. 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時,應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8.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三千元以下之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無須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逾三千元之非消耗品,使用單位應於辦理核銷程序前,會辦秘書室辦理相關物品或財產增加作業。
  9. 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之承辦人員不得為驗收人員。
    • 本處秘書室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處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本處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各單位辦理採購,應注意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遵守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10.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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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1-17       更新日期:2023-04-20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