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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市有不動產被占用之列管及補償金收款作業流程

  1. 洽詢窗口:本處秘書室財管人員,04-22334145 分機 503 或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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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市有不動產被占用之列管及補償金收款作業流程圖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經管市有不動產被占用之列管及補償金收款作業流程

  1. 由本處人員現場勘查市有不動產被占用情形,清查占用人姓名、身分資料、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辦理清查、造冊列管占用不動產筆數及面積(地政事務所申請丈量)。
  2. 依地政事務所所丈量面積向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占用期間逾5年者,以5年計收,未逾5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收。如有下列情況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可免收或減半計收,說明如下:
    1. 免收:是指以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或配合依限騰空交還者。
    2. 減半計收:是指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時,但逾期間者;以訴訟請求返還,於一審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返還者。
  3. 依個案情形判斷案件是否可繼續按現況列管(符合以下六要項)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項:占用之市有不動產是於民國87年10月1日前占用。
    第二項:市有房地非以徵收方式取得。
    第三項:占用人須維持原來之用途,不得增建或改建。
    第四項:占用人不願搬遷返還。
    第五項:本處尚未有使用計畫且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軍事設施及水
  4. 如符合前敘六要項可繼續按現狀列管者,向占用人繼續追收使用補償金直至拆遷返還為止。如不符合前敘六要項者,則應強制排除占用(本處將循違章拆除、相關法規或司法程序處理或占用人配合自行拆除等方式辦理)
  5. 不論案件是否符合六要項得繼續按現況列管,皆需向占用人繼續追收使用補償金直至拆遷返還為止。
  6. 本處每半年(1月及7月)製發前半年之使用補償金繳款通知單,郵寄占用人於期限內(2個月)繳納,但本處認定情況特殊者,得按月或按季計收。
  7. 繳款人可至4大超商、郵局、台灣銀行、ATM或台灣pay線上繳納(注意:本處不會電洽占用人指示匯款帳戶要求匯款,亦不接受占用人至本處現金繳款。)
  8. 繳納完畢,請自行保留收據或可上臺灣銀行帳單代收服務網確認繳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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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5-01       更新日期:2024-05-24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