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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期機關首長飲宴應酬事件常受關注,請各單位主管督導屬員嚴格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有關飲宴應酬之規定。

  •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例外得參加之情形(如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公開舉辦之活動),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政風機構受理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以維護政府之清廉形象。
  •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飲宴應酬相關規定如下:
    1.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例外可參加之情形如下: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 處理程序:
      1. 上述1、2款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公開舉辦之活動,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3、4款情形可逕行參加,無須簽報程序。
      2. 如受邀飲宴應酬者為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3.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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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9-19       更新日期:2023-09-19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