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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內容主要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刑事責任案例彙編」)
  1. A 等 15 人為甲機關公務員,負責殯儀館遺體洗身、化妝、大殮等業務,明知除法定規費外,不得藉故再收取任何費用,竟基於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受民眾委託處理殯葬事宜之殯葬業者,每具遺體以收取 600 元至 1,000 元不等紅包之代價,由殯葬業者先將賄款交予當天值班班長集中保管,班長於下班前再將賄款均分與當日值班公務員。
  2. 殯葬業者 B、C、D 及 E 等 4 人,亦知悉法定規費之規定,竟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犯意,於亡者辦理告別式時,交付賄款 1,000 元給執行遺體入殮工作之公務員 F、G。
  3. A 等 15 名公務員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B、C、D 及 E 等殯葬業者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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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0-03       更新日期:2023-10-03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