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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大甲區示範公墓永信段226地號土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1.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第41條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
  2. 公告事項:
    1. 墳墓地點:本市大甲區永信段226地號1筆土地。
    2. 遷葬原因:活化土地以利後續開發利用並增進公共利益。
    3. 遷葬期間: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
    4. 敬請墓主或關係人於遷葬公告期間內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與亡者關係證明、亡者除戶謄本及墳墓查估編號,向本處第二工作站(大甲區納骨堂)申請自行遷葬,經本處確認申請資料及現場會勘後,發給起掘證明書。
    5. 第二工作站聯絡資訊如下:
      1. 地址: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一段1158巷48號(大甲區納骨堂辦公室)。
      2. 電話:(04)2687-7044
      3.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遇國定例假日休息。
    6. 依據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公立公墓墓基使用年限為十年。」,查本市大甲區示範公墓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公告禁葬在案,迄今墓基使用年限已逾10年,故不發給遷葬補償費及提供免費進塔。
    7. 公告遷葬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41條第2項之規定,由本處依法代為起掘後,存放於大甲區懷德堂。
    8. 旨揭墓區應遷墳墓,本處已於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 爰依內政部98 年8 月4 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各墓主自行遷葬。
  3. 相關附件,請參閱本處網站→專區服務→禁遷葬專區:點我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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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1-20       更新日期:2023-11-20       發佈單位:本處       瀏覽人次: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