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中市生服字第1130006420號修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中市生服字第1130000891號核定
- 壹、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及臺中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經費支用核定權責表辦理。
- 貳、計畫目的:為有效活化民間善心捐款,減輕亡者之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參、主辦單位:
- 主辦機關: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協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肆、實施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伍、計畫內容:
- 補助對象:
- 亡者或其家屬設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且亡者或家屬為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害人關懷聯繫案或經濟弱勢戶,應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提出申請。
- 經濟弱勢戶類別: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
- 前項類別之亡者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實際喪葬執行人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其他特殊事由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核准者。
- 補助額度:符合資格者,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
- 申請應檢附文件(影本請加蓋申請人私章):
- 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喪葬補助申請書(含請領收據) 乙份。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乙份。
- 三個月內申請之亡者除戶謄本或申請人之現戶謄本正本乙份。
- 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害人關懷聯繫案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濟弱勢戶證明書影本乙份。
- 實際喪葬執行人非亡者之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應檢附家屬委託書或區公所委託函影本乙份。
- 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 其他證明文件。
- 申請流程:
-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函轉本處申請或向本市各殯儀館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本處就申請表件審查核定,符合資格者由本處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
- 申請期限:死亡事實發生6個月內,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本專戶之經費來源為民間捐款,故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之同性質喪葬補助或死亡救助應優先申請。
- 陸、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指定捐款喪葬補助年度撥入本處代辦經費項下支應。
- 柒、申請人應保證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若有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之情事,申請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捌、本年度計畫經費新臺幣228萬元,專戶補助經費用罄,立即停止補助,俟本專戶經費足夠,再行受理申請。
- 玖、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若有變更並應立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