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140348799號令訂定
- 第一條
- 臺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受贈之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部分櫃位(以下簡稱櫃位),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 第三條
- 櫃位之管理,由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以下簡稱設施經營業者)為之。
-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 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
- 亡者火化許可、起掘許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第四條
-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規費:新台幣四萬元整。
- 一次性管理費:依設施經營業者向生管處申請核定之數額收取。
- 前項第二款之費用,由生管處收取並提撥予設施經營業者管理費專戶,設施經營業者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相關法規之方式管理,不得另向申請人收取核定外之費用。
- 第五條
- 使用櫃位時應遵守設施經營業者之管理規定,祭祀行為亦同。
- 第六條
- 使用櫃位之期限為五十年,自進塔日起算,使用期限屆滿後,由生管處通知遺族以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
- 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生管處依前項規定處理。
- 第七條
- 申請移出櫃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 移出申請書。
- 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原申請人已死亡時,應檢附原申請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並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之。
-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出櫃位後,該櫃位由生管處收回,申請人不得買賣或轉讓他人使用,且不得請求退還任何費用。
- 第八條
- 設施經營業者對於櫃位,應負管理及維護修繕責任。如有不能修復之情形,應提出公正第三方之專業鑑定報告以資證明。
- 生管處得不定期抽查櫃位之使用及管理情形,設施經營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九條
-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