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緊急避難標準作業程序
依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中市生秘字第1140011828號書函訂定即日起生效
- 一、目的
- 為確保本處同仁於各種災害發生時,能妥適緊急應變,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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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適用範圍
- 適用於本處辦公大樓、殯儀館及納骨塔等所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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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據
- 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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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種災害共同應變作業步驟
- (一) 災害確認:
- 本處同仁發現災害時,應立即確認災害類別及程度後,通知值日官(視場所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
- (二) 值日官獲報後,應即了解災害情形,評估場域是否有生命危險之虞,如無生命危險之虞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必要之處置以降低、消滅災害。
- (三) 通報及廣播:
- 於確認場域有生命危險之虞時,值日官立即將災害之類別及發生時間、地點:
- 1. 通知相關救災單位(消防局、警察局、醫院)迅速處理。
- 2. 廣播周知本處同仁籲請避難。
- 3. 請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引導同仁辦理疏散。(各單位應有負責避難引導人員,若單位內有行動不便之員工應指定專人協助避難)
- (四) 各單位同仁於聽到廣播後應辦事項:
- 應於極短時間內將重要公文及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遵從各單位負責避難引導人員指示進行疏散,惟如情況危急,有生命危險之虞時,應立即遵行避難引導人員疏散。
- (五) 避難引導及疏散:
- 1. 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於聽到廣播後,清場各辦公室人員並依疏散路線引導同仁至安全區域。
- 2. 避難疏散原則:
- (1) 保持鎮定、不爭先恐後。
- (2) 避開火、熱、煙、毒氣等場所。
- (3) 儘可能往地面逃生。
- (六) 清點人數:
- 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引導同仁至安全區域後,隨即清點人數,並向首長或其代理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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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緊急狀況應變程序
- (一)火災發生時
- 1. 適當進行廣播,應避免發生驚慌。
- 2. 啟動消防設備:就近使用滅火器或消防栓初期滅火。
- 3. 斷電與關閉氣源:立即切斷電源、瓦斯及危險設備。
- 4. 人員疏散: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指引同仁逃生方向至安全區域。
- 5. 集合清點:避難引導人員於安全區域清點人數上報。
- (二)地震發生時
- 1. 就地避難:地震搖晃時,立即「趴下、掩護、穩住」,遠離⑤戶、吊掛物。
- 2. 適當進行廣播,應避免發生驚慌。
- 3. 人員疏散:停止使用電梯,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利用停震期間,指引同仁逃生方向至安全區域。
- 4. 集合清點:避難引導人員於安全區域清點人數上報。
- (三)其他災害(如爆裂物、恐怖威脅)
- 1. 適當進行廣播,應避免發生驚慌。。
- 2. 人員疏散:各單位避難引導人員指引同仁逃生方向至安全區域,避免接近危險區域。
- 3. 集合清點:避難引導人員於安全區域清點人數上報。六、其他未盡事宜者,視當時情況採取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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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