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清水區第15公墓土地禁葬事宜
-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
- 公告事項:
- 禁葬原因:為增進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未來整體規劃及增進公共利益辦理公告禁葬。
- 禁葬時間:自115年3月9日起。
- 禁葬範圍:臺中市清水區第15公墓土地(清水區西高段55土地地號)。
- 禁止事項:禁止埋葬屍體及營葬(含埋葬骨灰、骸)或新建、增建或改建墳墓或其他形式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原有墳墓使用年限屆滿時,將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事宜。
- 罰則:除申請起掘許可辦理起掘以外,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之。
- 另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公墓墓基使用年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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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10
更新日期:2026-02-10
發佈單位: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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